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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同步啟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進程,條件成熟時盡快出臺
在疫情和其他不利因素的疊加作用下,我國民間投資下滑、民企經濟的信心有所弱化。提振民營企業發展信心是今年兩會各界關注的熱點。
全國工商聯向全國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提交了《關于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提案》,提出包括“地位平等,公平競爭,保護權益”在內的九條建議,并建議同步啟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進程,條件成熟時盡快出臺,“給企業滿滿的安全感”。
民營經濟的信心有所弱化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張巧良認為,持續三年的疫情,疊加其他諸多不利因素的沖擊,我國民營企業發展遇到重重障礙,正處于歷史低谷,民營經濟的信心有所弱化。國家有關部門應采取實質有力措施推動政策落地,持續提振民營經濟信心。
全國政協委員、新希望集團董事長劉永好表示,當前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最大難題仍是信心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實體企業經過三年疫情沖擊,普遍處于發展低谷,雖然旅游、消費等行業已經率先出現了強烈復蘇信號,但全行業恢復仍需要一個過程;另一方面,過去幾年的民間投資下滑明顯,企業看不清方向,多持觀望態度,選擇“躺平”不投資或少投資。
全國工商聯主席高云龍在全國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經濟快速發展需要提振整個市場信心、需要提振民營企業家的信心,全國工商聯將促進制定支持民營企業的政策,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讓惠企政策能夠落地見效。
今年兩會,全國工商聯將《關于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提振民營企業發展信心的提案》《關于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提案》列為重點提案。上述提案就如何改善預期、提振信心,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提出意見建議。
在《關于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提振民營企業發展信心的提案》中,全國工商聯提出,重法治保權益,促民企行穩致遠。把黨中央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政策精神“落下來”是一項系統工程,要依靠穩定、成熟的法律和制度體系。當務之急是制定出臺《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破解小微企業遇到困境時“求救無門、自救無力”難題。同步啟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進程,條件成熟時盡快出臺,給企業滿滿的安全感。
呼吁為民營經濟專門立法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表示,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提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2022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這意味著發展民營經濟是我國長期的制度安排。
原中企聯研究部研究員,湖南汽車工程職業學院研究員劉興國對第一財經表示,對民營企業家來說,盡管一系列政策舉措的實施,帶來了營商環境的改善,促進民營企業效益的提升,但歷史的經驗,曾經讓他們深刻感受了方針政策不斷調整所帶來的沖擊;而法治精神的確立,令他們覺悟到了依法治企、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的重要意義。
皮劍龍認為,現實中對于民營經濟的保護和支持還是存在一定問題和不足。首先是民營經濟發展和保護的立法嚴重缺失。現有法律對民營經濟的有效覆蓋還存在相當不足,缺乏完善統一的民營經濟保護法律規范體系,大部分涉及民營經濟發展保護的規定仍是停留在政策層面,導致民營經濟法治保障剛性不強、權威性不夠。
劉興國說,近幾年來,一直都有企業家在直接發聲,呼吁國家出臺專門性的法律,以保護民營經濟的合法權益;一些企業代表組織也在向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轉達民營企業家的心聲,每年的兩會期間,都會有一些類似的提案提交給兩會。
皮劍龍表示,立法保護民營經濟,凸顯國家對民營經濟保護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能極大提振民營經濟的信心,給廣大民營企業家吃上“定心丸”。目前關于民營經濟發展與保護的一些法律條款只是散見于一些不同的法律規范中,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規范體系。要及時將矛盾的、過時的、阻礙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和修改,對分散的涉及民營企業的法律、法規要進行整合。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九條建議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切實落實 “兩個毫不動搖”,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競相發展的環境,用真招實策提振市場預期和信心。
《關于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提案》稱,對于民營經營主體來說,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從國家層面制定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對于提振民營企業發展信心、促進“兩個健康”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全國工商聯在這份提案中提出了九條立法方面的建議,一是明確促進民營經濟的六項基本原則,即與其他所有制企業相比,做到地位平等、共同發展、公平競爭、互惠合作、平等監管與平等保護。二是促進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共同發展。三是鼓勵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四是鼓勵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互利合作。五是保障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平等監管。六是平等保護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七是明確各級政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職責。八是建立監委機關對公職人員侵犯民營企業權益的專項監察制度。九是明確司法機關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治要求。
皮劍龍認為,民營經濟立法應凸顯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原則,明確市場準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未列入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民營經濟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差別化市場準入條件,實現民營經濟組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張巧良表示,當前保持司法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可持續性,方能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增強民營企業家安全感。以更包容、更關懷的目光看待民企,進一步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政策,進一步加強涉民營企業的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進一步加大對民事、行政以及執行領域涉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力度,發揮典型案例引領示范作用。
“借鑒刑事合規經驗,建立行政合規輕罰免罰制度,以更包容、更關懷的目光看待民營企業,加強民營企業法定范圍的容錯,保障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張巧良在建議中表示。
全國工商聯的提案建議,將侵害民營企業與民營企業家權益的冤錯案件糾偏納入法治軌道。嚴格區分并切割企業犯罪與企業家個人犯罪,引導企業加強刑事合規體系建設。追究企業家刑責時,甄別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法人財產、股東股權與公司法人產權、個人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個人財產之間的邊界,避免一人犯罪殃及整個企業或企業集團。企業家個人涉嫌犯罪的,司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措施限于個人財產,不應包括公司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