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 - 百姓呼聲 - 請問株洲市檢察院控申處這位工作人員為何不表明身份?
我是株洲市民銀建文,男,漢族,72歲。2020年8月31日我,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檢察院提交《刑事控告書》;9月1日蘆淞區檢察院向我出具《回復函》;9月3日我向株洲市檢察院郵寄《復查申請書》;9月27日株洲市檢察院向我出具《群眾來信函》。
2020年10月22日9時30分,我到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檢務服務中心反映相關問題,我在該院控申接待區填寫了《來訪登記表》,來訪事項內容如下:“2020年9月7日,株洲市檢察院收到我的信訪復查申請書,9月27日,株洲市將該份復查申請材料轉交原辦理機關----蘆淞區檢察院處理。10月12日蘆淞區檢察院控申科長夏旭明確拒絕出具回復,要我向株洲市檢察院要答復,特此前來,詳見《湖南省信訪條例》。”該院控申接待區一位女工作人員說,口頭回復也是回復,并表示不會出具書面答復。當我一再詢問其姓名時,姓很不情愿稱姓譚,名字硬是不說。當我與她為姓名產生爭執時,在該院大廳值守的惠潔物業株洲市檢察院管理處主任劉紅出面解圍,將株洲市檢察院控申接待區的女工作人員送進了樓道,并阻擋我進入。當我回頭詢問惠潔物業株洲市檢察院管理處主任劉紅時,她也不說該院控申接待區女工作人員姓名。
眾所周知,監督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知悉國家機關名稱和國家工作人員姓名,是公民行使監督的前提條件。株洲市檢察院控申處的工作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接待前來辦事的公民,是其履行職務的表現。公民對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有監督權。
請向株洲市檢察院控申處這位女工作人員為何不表明身份姓名?難道是是為了逃避公民監督?
2020-10-22
附件:
1、《刑事控告書》




2、《回復函》

3、《復查申請書》


4、《群眾來信回復函》

5、照片







